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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9日

为进一步加强安康市林业局网站信息公开管理,规范网站信息发布流程,确保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安全、高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安康市林业局网站公开发布的信息。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在安康市林业局网站对外公开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安康市林业局网站发布信息来自于局机关各科室(站、办)、局属各单位以及各县区、新闻媒体及其它合法渠道。各科室(站、办)、各单位在各主流媒体(报纸、电视、电台等)上刊登、发布的各类重要信息,要第一时间在安康市林业局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四条  安康市林业局网站的信息发布工作要严格遵循“上网不涉密,涉密不上网”、“谁上传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原则。

    第五条  安康市林业局网站信息发布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各科室(站、办)、各单位主要领导是本科室(站、办)、本单位提供发布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局分管业务的领导负有审核责任,需发布信息经层层审核同意后,网站管理人员方可将信息在安康市林业局网站进行发布。

第六条  信息发布前必须认真校对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报送。对因审核不严导致信息公开内容失实、泄密、引发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局政办科要建立和完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所有发布信息的审核表要存档保存,以备查阅。

第八条  安康市林业局网站发布、转载、链接其他媒体新闻,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被转载、链接的网站应该是各级政府网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康市林业局网站发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第九条  严禁在安康市林业局网站上传播计算机病毒、木马等程序,发布除文字以外的其他内容需经防病毒检测后方可发布。

第十条  对不按保密规定提交审核或保密审核不严,导致泄密的,追究相关科室、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安康市林业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办单位:安康市林业局 技术支持:安康市电子政务办公室 联系电话:0915-3213118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6714号 网站标识码:6109000037 陕公网安备 610902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