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无障碍 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林业局 > 林业信息 > 队伍建设 > 正文内容

省高中学籍管理规定高三不能转学

发布时间:2011-03-10 16:03作者:

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已经成为高考录取的重要参考。对于高中借读生来说,这两项的评定和登记,应该由学籍注册高中进行,还是该由借读学校负责?昨日,省教育厅正式出台的《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对学生和家长关心的这些热点问题进行了规范。该办法从今年秋季入学的高一年级起开始执行。

《办法》规定,学生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的,须由监护人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延期期限不超过两周。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对违规招收的学生一律不得注册学籍。凡属跨市范围违规招生取得学籍的,其学籍无效,由违规学校所在市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消。

存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高中阶段在籍,高中阶段已毕业、结业(肄业)等情形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注销其学籍。

《办法》规定,学生不得随意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户籍迁移等正当理由须转学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报县(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予转学。

任何学校不得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学生转学。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得转学:县(市、区)域内学校之间;非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转往省级标准化以上普通高中;毕业年级学生;学生在休学期间。

主办单位:安康市林业局 联系电话:0915-3213118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6714号-1 网站标识码:6109000037 陕公网安备 610902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