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日前全票审议通过《安康市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将从9月1日起实施。《条例》分为五章共三十九条,重点规定了立法目的、管理职责、保护措施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1、条例第一条至第六条为第一章总则内容,分别规定了立法目的、保护类型和范围、适用范围、保护原则、接受捐赠和义务及奖励内容。
2、条例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为第二章保护管理机构与职责内容。条例第七条明确了市、县、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在保护管理中相应的职责。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规明确了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第九条规定了联合保护机制在森林防火、林地管理等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协调作用。第十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进行执法进行了明确。第十一条规定了市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化龙山保护区设置公安派出机构,以促进保护化龙山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财产安全。
3、条例第十二条到第三十条为第三章保护措施内容。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保护和管理的依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应当标界立桩。第十四条到第十五条规定了核心区、缓冲区内禁止和允许开展的活动。第十六条规定了在核心区和缓冲区从事相关活动应当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第十七条到第十八条规定了实验区内可以开展的活动。突出对参观、旅游活动的严格管理。第十九条是对化龙山保护区内生产设施的管理。第二十条到第二十二条分别对在化龙山保护区的科研监测和科普教育进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在化龙山保护区内禁止的行为。共有如下11款禁止行为:(一)非法野外用火;(二)砍伐,采脂、割漆、掘根、剥树皮、采药、采挖树兜或者其他野生植物;(三)放牧,狩猎、捕捞野生动物; (四)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五)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取土;(六)对河流进行截流、改向、填堵或者其他改变;(七)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污水、废气,倾倒固体废弃物;(八)携带、引进、培养、繁殖外来物种、转基因生物;(九)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界标识;(十)破坏其他保护和管理设施;(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十四条对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兑现进行保障。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六条分别是对化龙山保护区内村(居)民和进入化龙山保护区的人员管理内容。第二十七条依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的相关规定,理顺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与当地政府在森林防火上的职责关系,并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可以依法设立临时性森林防火检查站,达到严格防火的目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化龙山保护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保护要求,当地政府在编制规划时必须和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相衔接。第二十九条到第三十条依据国务院《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对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进行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引导和支持。
4、条例第三十一到第三十八条为第四章法律责任内容。条例第三十一条依据上位法的规定,明确化龙山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直接进行处罚的情况。第三十二条依据上位法规定了第二十三条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妨碍执法、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造成损失和重大事故等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为法律责任的兜底条款。
5、条例第三十九条为第五章附则内容,规定条例的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