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元月一日至
2011年元月一日宁陕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全县《森林防火戒严令》,并在县境内广泛张贴。
戒严令规定,在戒严期内严禁炼山、烧地边、烧荒地、烧秸秆杂草、烧火肥、上坟烧纸、燃放鞭炮、燃放孔明灯和入林吸烟、烤火、野炊等一切野外生产、生活用火,严禁一切人员和车辆携带火源进入林区,严禁入林从事挖药,狩猎等一切生产经营活动,违者对个人处200-3000元罚款, 对单位处10000-50000元罚款。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责令责任人限期补种树木、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