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无障碍 本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林业局 > 要闻动态 > 通知公告 > 正文内容

安康市林业局关于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2-12-08 09:19作者:

为了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根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即日起在我市以下区域实行封山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封山禁牧范围: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封禁区域和封禁时间详见各县(市、区)通告。

二、封山禁牧区域内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凡违反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进行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或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的,按照《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县(市、区)林业局及其封山禁牧区域管护单位、人员要加强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和封山禁牧区域巡逻管护;对发生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915-3213118


安康市林业局

2022年12月2日

主办单位:安康市林业局 联系电话:0915-3213118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1006714号-1 网站标识码:6109000037 陕公网安备 6109020200006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