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和培育林草植被,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协调发展,根据《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即日起在我市以下区域实行封山禁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封山禁牧范围:
(一)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公园,省人民政府公布的重要湿地;
(二)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地,幼林地、未成林造林地,封育期内的林地和退耕还林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封禁区域和封禁时间详见各县(市、区)通告。
二、封山禁牧区域内严禁从事下列行为:
(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
(二)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凡违反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进行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或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的,按照《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阻碍封山禁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县(市、区)林业局及其封山禁牧区域管护单位、人员要加强封山禁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和封山禁牧区域巡逻管护;对发生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报告。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封山禁牧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投诉举报电话∶0915-3213118
安康市林业局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