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临时使用林地不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 ||
索引号 | 016120154/2023-0148 | 公开目录: | 林业政策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林业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04月26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04-26 16:57 |
根据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2023年版)》作以下修改:
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事项中的“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是”修改为“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否”;删除该事项中“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各项下的具体内容,统一修改为“无”。
“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取消收费后,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特此公告。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