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 陕西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关于印发《陕西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 ||
索引号 | 016120154/2023-0195 | 公开目录: | 普发文件 |
公开责任部门 | 市林业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陕化保发〔2023〕14号 | 成文日期: | 2023年10月09日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3-10-09 11:37 |
各科室、各保护站:
现将《陕西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2023年10月8日
抄送:安康市林业局,局领导。
陕西化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广大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森林草原防火,充分发挥群防群治作用,提高森林防火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效率,及时制止和依法惩处人为因素引发的火情火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按照《陕西省林业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系统森林草原违法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陕林防发〔2023〕134 号)》和安康市林业局有关要求,经管理局研究决定,结合化龙山保护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社会公众举报化龙山保护区境内森林防火期内违法违规野外用火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给予现金奖励的行为。
二、森林防火期为每年10月1 日到翌年的5月31日。森林防火区为化龙山保护区辖区内森林、林木、林地、草原及其边缘直线2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
三、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一)举报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吸烟、野炊、烤火等非生产性用火;
(二)举报违规烧蜂、烧荒、烧田埂草、焚烧秸秆、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等生产性用火;
(三)举报投放孔明灯等空中移动火源;
(四)举报未经批准实施计划烧除、炼山造林、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开山爆破、开采矿藏各项建设工程等野外用火;
(五)举报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行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具有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承担森林草原防火职能的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含护林员、半专业化防火队员)对违法违规用火行为举报的;
(二)经核查,举报事项不存在或者无法核实的;
(三)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经被相关部门正在处理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其举报之前已经有人举报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在举报前已经进行整改或者已经消除安全隐患的;被举报的违法违规用火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人不提供真实身份和有效联系方式的。
五、 举报方式及内容
(一)举报方式:举报人通过拨打电话或者到化龙山保护区管理局机关、属地保护站举报。电话举报为了便于查证和奖励,实行实名举报。
举报电话:
化龙山保护区管理局 0915-8825840
八仙保护站 0915-8711968
上竹保护站 0915-8059699
牛头店保护站 0915-8046805
曾家保护站 0915-8016805
(二)举报内容:举报人采取拍照方式留存现场证据,举报时应向举报受理单位提供野外用火和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点、现场人员等信息。
六、适用奖励的情形及标准
(一)违规野外用火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300元。
(二)提供破案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成功查破案件的,按照刑事责任一般、较大、重大、特大森林火灾案件分类,分别奖励举报人员人民币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
(三)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以受理登记时间顺序为准);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平均分配奖金;一案中举报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七、举报受理由化龙山保护区管理局森林防火指挥部指定专人成立举报核查小组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按以下时限形成核查报告:
(一)举报提供野外违规用火线索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
(二)举报提供森林火灾破案线索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可延长7个工作日。
八、举报核查小组在核查报告形成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予以奖励,并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后60日内,凭有效证件到化龙山保护区管理局或者以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九、举报核查小组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发生因工作失误或者故意泄密的,视情节轻重,依规依纪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金,不得恶意举报,违者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一、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