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康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安康市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若干措施》(安环委发〔2024〕1号)文件要求,现将本部门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受理举报和处理机制公布如下:
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中、省、市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部署要求,切实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2.负责全市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林业、草原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林业和草原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普法宣传教育。
3.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修复工程,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指导全市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造林绿化、全民义务植树等工作。
4.负责全市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监督管理。组织编制 并监督执行全市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指导国家和 地方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草原和湿地生态修复治理、开发利用等监管工作。
5.负责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宣传教育、救护繁育、专项调查。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及其专用标识。
6.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地质公 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核建议并按程序报批。依法指导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
7.负责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和应急预案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草原)火情监察、火灾防治和违规用火处罚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开展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工作。
8.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生态环境问题公众受理举报和处理机制
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举报和反映我局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问题,我局将依规办理并予以答复。
(一)电话举报:安康市林业局:0915—3213118
(二)来信来访地址 :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113号市政府行政中心
邮编:725000